商会章程
CONSTITUTION

驻马店市豫南总商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2.10修改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驻马店市豫南总商会(简称豫南商会)

第二条            性    质: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和市商务局的支持下,以驻马店市为中心的企业与豫南各县市企业、商业自愿发起、联合组建起来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    旨: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以振兴驻马店市经济为目的,全心全意为企业、商业及相关行业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企业联盟,信息交流,行业指导,推荐地方名优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为企业、商业寻找商机,搭建平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开拓进取,诚实守信,科学管理,为企业培训高管人才及技术人才。提高各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技术改革与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主管单位是市商务局,组织机构登记管理是驻马店市民政局,驻马店市豫南总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或组织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或指导。办公地址设在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市商务局。

第二章            商会业务范围

当好政府桥梁、接受政府授权和委托、行业指导、信息交流、企业培训、海外考察、招商引资、开拓国际市场、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技术转让、产权交易、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参与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和推广、举办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产品发布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商会的任务和作用

 

第五条

1、          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与企业的参谋和助手。接受政府的授权和委托,商商联合、改革创新、技术合作、互惠互利,发展地方企业,为企业出谋划策,反映企业愿望与心声,为企业做好服务,做好业务范围内的重点工作。推动驻马店经济发展。

2、          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编制网页、登录网站,发布信息。为企业培训高素质人才及财务、市场营销人才,经常向企业征求意见,根据企业反映和要求,商会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反映诉求,提高会员单位切身利益。

3、          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对于企业出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和解决,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和纠纷,商会努力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必要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汇报,提出解决意见,做到商会确实是商人之家,让会员体会到商会的温暖和支持。

4、          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法规:提高会员的政治觉悟、法制观念及业务素质。宣传我市的宽松政策和优越投资环境,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省内、国内各项商务活动。开展区域性技术合作,加强联系,增加友谊,优势互补。

5、          帮助企业拓宽流通渠道:抢占商机,为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创造有利条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带领企业海外考察,开拓视野、扩展思路、开拓国际市场,交流经验、广交朋友、取长补短、扩大业务、宣传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商会凝聚力。

6、          切实抓好商会为企业服务理念:为企业保驾护航,对于那些有资金而无经商门路的人们,商会给予提供商机和平台,帮助发展。商会要根基于企业、服务于企业、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抱团发展,求大同存小异。

7、          探讨国内、国际的经济发展行情:如何与国际接轨的一些商业机遇,及时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抢占商机,把握行情与市场预测。

8、          商会要做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工作:参与行业评选,制定行业规则、提高企业商业市场经济发展规划,技术经济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参与认证各项许可证的发放。企业资质论证审查等工作。

9、          商会创办刊物信息、研究产品质量管理与认证等:向政府提供依据,向政府部门为商务制定政策奠定基础,提供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或商会为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包括:有偿转让,引进新技术或专利技术)接受政府和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一切有利于各行各业发展的有关业务,增强商界的团结和友谊。

10、      商会要组建好国内外办事处及各县区分会的工作:要选拔那些商业精英及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领导担任分会会长。要在海内外成立商会办事处,扩大海外贸易及商会的影响力。对于那些在外经商创业人员,做好管理或服务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好在外的商务窗口,提高商会驻外办事处的商务技能,把我市在外的商界精英联合起来共同发展,促使商会的发展状大,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章   会 员

 

第六条   具有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国营、民营、个体、私营企业及外资、合资企业,承认商会章程,遵守商会纪律,维护商会声誉,积极参加商会各项活动,接受商会交办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均可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          会员单位和会员入会自愿,实行选拔与推荐相结合。

2、          会员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对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施监督权。

4、          优先享用商会优惠政策及获得信息资料权。

5、          商会资源共享。

6、          享受本会资助和帮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自律工作,自觉维护商会声誉和利益,遵守商会章程。

2、          执行商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遵守商会组织纪律,加强商会团结与合作。

3、          积极完成商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4、          向商会提供信息。

5、          按期交纳会费,会长级别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会员理事不交纳会费,会费不跨年度、不搭车,每年一次,协助本会筹办资金。

6、          发展会员,宣传商会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商会形象。

 

第九条        会员纪律

1、          会员退会,应写出书面申请,结清经济手续报商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备案后即可退会。

2、          商会会员及工作人员:不维护商会利益和声誉的、有损坏商会形象的,不守信誉的,违法乱纪的,应劝其退会或取消资格,或清除出商会。

3、          会员违反商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清除出商会,5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4、          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商会不再承认其会员单位资格。

5、          凡自动退会及开除出商会的会员取消所有一切商会规定应得到的优惠政策及资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1、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2、          总商会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市九县一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分会,为企业跟踪服务,业务范围归总商会指导。

3、          商会可向全国拓展业务,设立办事处、广交天下朋友,信息交流、技术交流、优势互补。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1、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2、          修改制定商会章程。

3、          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提出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选举产生监事会和理事会。

4、          决定商会工作任务,聘用商会工作人员,定出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商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批准接受会员,筹办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由各企业会员单位和各县区推荐的理事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六条 会长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任职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另有重要工作和任务,会长可授权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商会监事会的组成权利

1、          监事会设主任一名,委员3—5名组成,组成人员必须2至3名会员参加。

2、          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大公无私、主持正义、勇于向损害商会利益及不利于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3、          监事会的权利是:负责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会员执行商会章程。对违反商会纪律,情节严重的,向商会及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核实后,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经济处罚、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开除会员等处分。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应经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后,实施收费标准。

2、          有关部门拨款和赞助。

3、          商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1、          商会宣传广告费。

2、          各种会议经费。

3、          组织有关业务活动费。

4、          商会办公费。

5、          对社会各项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赠。

6、          其他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7、          用于商会发展基金。

8、          聘用人员工资。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1、          本会设会计一名,现金出纳一名,负责经费的收支,节余存入银行。

2、          会计、出纳每年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将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向全体会员报告一次。

3、          未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不得动用商会基金。

 

第二十二条  商会主管局是驻马店市商务局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址: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市商务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终止及解散

1、          终结财务证明。

2、          由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

3、          经主管局批准。

4、          报请驻马店市民政局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各条款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